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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

国税函〔1998〕164号
1998-03-23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[1998]164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8-03-23【实施日期】 1998-03-23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对外贸易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

(1998年3月23日 国税函[1998]164号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
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《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字[1998]27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:

一、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《通知》中所列货物按11%的退税率办理退税。

二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《通知》中所列货物仍按6%的退税率办理退税。

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。

抄送:财政部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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